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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香港A公司和国内B公司于11月11日签订二手挂车买卖合同约定CIF拉各斯7日内发货。约定发货日期后,B以未找到车和环保停工为由分别2次推迟发货。12月初经检验其中一辆车不合格,B方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先发两辆合格挂车B方更换第三辆车后再行发货,由于B方不同意增加补充协议造成第三次推迟发货。1月上旬B方表示已找到第三辆车且双方约定船期,但发货前B又要求A承担海运费等差额8000元,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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