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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东玲律师
  • 所在地区:广东省 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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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201711709865
  • 执业律所:广东章鼎律师事务所
  • 律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30号时代广场西座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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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竞业禁止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9月19日


直播竞业禁止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公司角度维护新媒体行业的经商环境,避免主播获利吸粉后就违背契约精神,利用公司的经验和金钱投入做跳板后继续从事该行业,且公司为了让其能够获得更多的关注度,需要与不同平台、工会合作,争取推荐位,并对其进行相关培训,使其成长为有一定粉丝群的成熟主播,为其自身及上诉人带来更多收益。如果违约成本较低,公司每培养一个新主播,待其有一定关注度后在合同到期前其就有可能选择跳槽或作为独立主播,使公司的预期可得利益大大受损,且还需要不断培养新主播,使公司运营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禁播诉求应得到支持。

艺人主播角度:在双方仅短期合作、公司不提供竞业禁止补偿的前提下禁止艺人主播在较长的时间内参与演艺活动,过分加重了艺人主播的责任,应属无效。

法院角度:

有的法院认为:违约金已经涵盖了公司主播违约而产生的直接损失、逾期可得利益,亦体现了对主播违约的惩罚性,故不宜对主播的直播行为进行禁止。

有的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之规定,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禁播处罚的情况下,支持不超过两年的禁播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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