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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东玲律师
  • 所在地区:广东省 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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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201711709865
  • 执业律所:广东章鼎律师事务所
  • 律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30号时代广场西座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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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直播账号借给朋友直播,还能拿回来吗?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9月13日


把直播账号借给朋友直播,还能拿回来吗?

案号:2020)粤0192民初38173号

注:本案入选广州互联网法院涉数据及虚拟财产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同时也是全国第一例涉“借名”直播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既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认定问题,又涉及到实名认证监管以及平台的自治权边界问题。

案情:

2016年,王某某以其个人身份证号在酷狗直播平台注册了涉案帐号,但绑定的手机号码为王某的个人电话号码。后王某一直使用涉案帐号并进行直播,直播收入均打入王某某名下尾号为1004的银行卡账户。2020年1月31日,王某向繁星公司申请变更涉案帐号的实名认证信息为其本人。2020年2月2日,繁星公司将涉案帐号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王某

涉案帐号目前的实名认证人为王某,拥有30.6万粉丝,财富等级为“神皇”,明星等级为“歌神5”,主播荣誉为2019年大奖季军,2019年最佳才艺奖冠军。2020年10月,王某又注册了新的酷狗帐号进行直播。与此同时,其仍在继续使用涉案帐号。

2020年1月30日,王某某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帐号绑定的尾号为1004的银行卡挂失后重新补办,并将卡内76万元取走。王某多次向王某某索要该款,王某某一直不予返还,王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王某某需向王某返还76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繁星公司将繁星号为xx4直播帐号的实名认证人重新更改为王某某

2. 本案诉讼费用由繁星公司、王某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涉案帐号的实名认证人至今仍为王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之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新型财产,属于财产权保护的范畴。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涉案帐号是用户基于与繁星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注册获得,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的电子信息,其具有能够满足用户需求的使用价值,且能够为人所支配,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交易价值,故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涉案帐号的财产权益客体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直播平台的帐号本身,二是经过用户对帐号个性化使用、经营所产生的帐号上添附的财产性内容,如粉丝、流量等所反映的财产性权益。据此,本院对变更实名认证人的行为是否侵害王某某的虚拟财产权分析如下:

一、变更实名认证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王某某对涉案帐号本身的虚拟财产权

本院认定变更实名认证人的行为未侵害王某某对涉案帐号本身虚拟财产权,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在目前法律法规对虚拟财产的权属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依据当事人之间合法的约定认定相关权利的归属。涉案帐号最初以王某某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在此过程中王某某完成了实名认证并与繁星公司之间签订了《酷狗直播用户服务协议》《酷狗用户帐号规则》,上述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由于系列用户协议,仅对用户享有帐号使用权作出约定,未涉及所有权问题,因此王某某主张其享有帐号的所有权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协议内容,王某某享有帐号的使用权。虽然王某某注册之后将帐号交给了王某使用,但缺乏明确的将其在上述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王某的意思表示,故应认定帐号实名认证人为王某某期间,帐号的使用权属于王某某

其次,上述系列用户协议明确约定,用户不得借用帐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帐号;如用户违反法律法规、酷狗各服务协议或业务规则的规定,酷狗有权进行独立判断并随时限制、冻结或终止用户对酷狗帐号的使用。王某某将帐号交由王某使用,违反了协议约定,构成违约,繁星公司有权根据双方的约定采取相应措施。繁星公司在发现帐号的注册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后终止王某某继续使用帐号,属于其行使合同权利的行为,不构成对王某某帐号使用权的侵害。

最后,繁星公司在王某某违约情况下,基于与王某之间的合意订立新的合同,并将帐号使用权让渡于王某,属于其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订立合同的自由,其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王某某因自身违约而被繁星公司采取终止使用帐号的措施,对帐号本身已不享有合法正当的权益。因此,即便繁星公司变更实名认证人的行为,导致王某某不能再使用涉案帐号,该行为也不构成侵害王某某对涉案帐号本身享有的权益。

二、变更实名认证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王某某在涉案帐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权

判断变更实名认证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王某某在涉案帐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权的前提是王某某享有该部分权益。对此,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未对网络帐号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新的财产内容的权属作出明确规定,本案各方亦未对此作出约定,本院综合以下三个因素予以认定。

第一,对帐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的形成所发挥的作用。涉案帐号经过王某长期运营,目前已拥有30多万粉丝,粉丝基于对王某及其直播内容的喜爱进行打赏而产生财产性收益,帐号本身也被赋予新的财产性内容,包括“明星等级”“主播荣誉”“粉丝关注数量”等无形的数据,这些财产性收益及虚拟数据,与现实生活中的经济价值关联并可转换,整体构成了帐号上添附的财产性内容。该部分财产内容主要源于用户对王某及其直播内容的肯定,建立在王某的劳动与经营之上,并非是帐号本身的原始价值,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因此,王某对于帐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的形成作出了重要的、无可替代的贡献。相反,王某某从未使用涉案帐号进行直播,故其对帐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的形成没有发挥明显作用。

第二,对帐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的权利宣示。王某某承认其只签订了《酷狗用户帐号规则》《酷狗直播用户服务协议》,未签订《酷狗直播开播协议》,即开播并进行直播是王某在使用帐号过程中单方向平台作出的意思表示,王某某缺乏通过直播获取添附的财产权益的意思表示,其对于相关财产权益与其无关,也具有明确的预期。而且,从2016年注册涉案帐号到2020年发生争议,间隔多年,王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内分配过收益或向王某提出过分配收益的主张,其对帐号上添附的财产权益长期缺乏权利宣示,亦可佐证其明知或应知己方不享有该部分财产权益。

第三,公平与效率的考量。如前所述,帐号上添附的财产内容是王某多年直播、经营的劳动成果,其对该部分财产权益的形成作出了重要的、无可替代的贡献。此种情况下,将相关财产权益分配给创造者,符合劳有所得的价值导向,也符合公平原则的实质要求。此外,从效率角度衡量,王某某注册新的帐号的成本较低,而要求王某舍弃该帐号,则其多年直播的付出和投入付诸东流,可能会造成帐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及资源的浪费,不符合效率原则。

综合考量以上三个因素,本院认定王某某对本案帐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不享有权益,繁星公司变更实名认证人的行为,未损害王某某的该类财产权益。

由上可见,繁星公司变更实名认证人的行为,实质是繁星公司在王某某违约的情况下终止与王某某的系列协议并与王某订立新的合同关系,不属于与王某恶意串通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也未侵害王某某的虚拟财产权。王某某认为其虚拟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王某某认为繁星公司未严格按照用户协议终止向本案帐号提供服务,违规后果由王某某一人承担,王某作为另一违规者,却未受到任何惩罚,有失公平。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终止向帐号提供服务源于《酷狗用户帐号规则》第7.2条,目的侧重于“保障帐号安全”,而终止用户对帐号的使用源于《酷狗用户帐号规则》第9.1条,目的侧重于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上述两条规定具有不同的导向,选择采取何种措施以达到何种目的属于繁星公司的平台自治权。在没有证据表明帐号安全出现问题情况下,繁星公司选择追究王某某的违约责任,该措施及目的具有正当性,司法不宜对平台自治过度干预。其次,上述规定均为权利性条款而非义务性条款,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繁星公司可以基于合法正当的平台管理目的自主选择行使其中一种权利或同时行使两种权利。再次,王某作为非初始注册人借用他人帐号,违反繁星公司制定的《酷狗用户帐号规则》第9.2条之规定,但繁星公司是否按该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与本案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纠纷的处理。最后,平台设置了帐号异常登录情况下人脸识别验证的程序,正是由于王某某主动配合了王某的借用行为甚至是恶意规避了平台的实名认证管理规定,才导致王某能够顺利使用帐号。王某某对于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法律后果完全由己方承担,应有预期。可见,王某某的上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繁星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本院在审理中发现,繁星公司的用户协议条款存在不完善的情况,其应当完善管理规则,更加尊重用户的主体地位,特别是规范终止用户对帐号使用的规定,完善并履行必要的告知、申诉等程序,正确行使平台自治权,充分保障用户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此外,繁星公司也应当认真落实用户身份真实查验管理制度,加强对用户帐号合法合规性的动态化核验与监测,严格防范、规制用户借用、冒用他人帐号的行为,推动平台经济与直播经济创新发展、规范发展。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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