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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东玲律师
  • 所在地区:广东省 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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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201711709865
  • 执业律所:广东章鼎律师事务所
  • 律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30号时代广场西座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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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虚假宣传,加盟商获退9万多货款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9月1日


公司虚假宣传,加盟商获退9万多货款

案号:(2020)粤0604民初18054号

张先生于2019127佛山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公司授权张先生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经营某品牌服装,授权期限1年,张先生需向公司支付品牌权益金1万元及首批货款10万元,进货按照零售价3折结算(特价商品不在其列),同时补充协议约定,如张先生后期经营不下去,可申请公司按原价回收产品。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依约支付上述款项合计11万元。

后张先生发现,公司配送的服装款式单一且老旧、非当季服饰、价格虚高根本无法正常售卖,遂联系公司的工作人员反馈情况,公司同意张先生退回部分服装,但一直未返还相应的货款。由于服装产品卖不出去,张先生的服装店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无法继续经营下去张先生多次与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关于公司原价回收货物的事情,公司答应春节过后回收剩余货物但一直未兑现

张先生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

2.公司退还97884.1元货款和10000元权益金,并支付利息

3.公司赔偿店铺租金损失42996元、装修损失36710元;

4.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张先生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双方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及履行合同期间,公司并未成功注册某品牌商标,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但公司却在《合同书》、《授权书》及提供的衣物使用该商标时均加注?标识,表明该商标为注册商标,在《授权书》中称该商标是其所有,与事实不符,系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同时,公司在双方签约前向张先生发送的招商文件中所作的关于公司及加盟情况的陈述“公司旗下品牌有欧洲著名设计师——xxxx专业设计”“我们拥有上万平米的生产车间”“公司于2019年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正式成为上市公司”“于2017年被评为,中国十大童装畅销品牌及央视上榜品牌”“广告支持:CCTV、百度、360战略合作伙伴”“装修费用百分之百返还”,均未有证据证实,亦属虚假宣传行为。

公司张先生提供虚假的商标注册及品牌资源等信息,影响张先生对加盟获利的正确判断,不可避免地对张先生盈利的合同目的的实现造成负面影响,张先生有权解除涉案合同

三、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公司退还货款

涉案合同手写部分补充协议载明“乙方后期经营不下去,乙方申请甲方按原价回收产品”,事实上张先生亦早已在2020年4月向公司申请回收库存产品,故张先生要求公司回收其库存产品、公司退还相应货款的请求具有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确认公司应向张先生返还货款90503.7元(59761元库存货物+11038.4元未发货金额+19704.3元退还货款金额)。

四、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公司退还权益金、货柜费

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法院酌定公司张先生返还品牌权益金2000元、货柜费3000元

五、公司是否需向张先生赔偿店铺租金、装修损失等费用

张先生店铺门头招牌主要标识是公司涉案商标,故该部分装修价值的损失公司应予以承担,考虑张先生作为门头装修的实际使用者及其已实际使用进行了经营的事实,法院酌定公司张先生赔偿该部分装修损失1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一、确认《合同书》于2020年7月2日解除;

二、公司张先生退还货款90503.7元;

三、公司张先生还品牌权益金2000元、货柜费3000元;

四、公司张先生支付装修损失1000元;

五、驳回张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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