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开店后,总部不提供服务,能维权吗?
案号:(2022)粤0111民初493号
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签订《服务合同书(区域代理店型)》、《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xx”餐饮项目,合作费用170000元:合作期限从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
签约后原告向被告共支付170000元服务费。
2022年1月5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2月11日签订的合同;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17000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50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案由问题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涉案合同解除问题
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在2021年9月之后向被告要求其履行物料供应、广告设计等合同义务,被告无回应。被告在本案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2021年9月之后向原告提供过涉案服务合同书约定的后期运营指导、物料供应等服务,因涉案服务合同书约定原告的所有物料及品牌标识用品需统一从被告处购买,故在被告未提供后期运营指导、物料供应等服务的情况下,原告的涉案店铺无法继续经营并已于2021年9月28日注销。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涉案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问题
涉案合同的履行期限为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在案证据显示自2021年9月后,被告未向原告提供过服务。此时,涉案合同履行已经将近四分之三,本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除保证金外的合同款项160000的四分之一,即40000元。因被告构成违约,故被告应当向原告全额返还保证金10000元。
涉案服务合同书第九条第2款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并无法履行本合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50%计算)。”本案中,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后期运营指导、物料供应等服务,导致原告店铺无法经营,被告的行为违反涉案服务合同书第五条第1款第2.0项及第2款第2.1项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按照涉案服务合同书第九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式为170000元×50%,即85000元。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85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项50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