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后公司未提供服务,可以要求退加盟费吗?
案号:(2020)粤0111民初37529号
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签订两份《服务合同书》及《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x式”餐饮项目,合作代理相关费用共278000元;代理合作期限从2020年9月20日至2021年9月19日。
签约后原告共向被告支付合同款278000元。
2020年12月15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20日签订的两份《服务合同书》即《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于2020年12月11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278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78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12月11日起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15日止利息为185.3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案由问题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可解除的问题。
原告已经按合同缴足合同,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在签订合同前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披露涉案商标的注册、授权使用情况以及涉案项目商标“xx式”与xx卫视xx营存在关联,将影响原告对涉案特许经营项目前景的判断,足以影响原告是否签订涉案特许经营合同。原告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2020年12月11日签收《律师函》时合同解除。
三、涉案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问题。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支付运营指导费、核心技术服务费及品牌授权使用许可费共计278000元。因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向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亦未享受被告的经营资源及服务,故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已收款项278000元。涉案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解除申请后及时向原告返还对应款项,但被告未及时退还,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7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院判决:
一、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20日签订的两份《服务合同书》及《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于2020年12月11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款项278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7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