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方拒不退款,被判退款及承担10万违约金
案号:(2021)粤0111民初34038号
2021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三份《服务合同书》及一份《品牌授权合同书》(下称加盟合同),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x吃鸡”餐饮项目,签约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合同款项共计252000元。
2021年8月2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就解除加盟合同事宜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解除双方于2021年1月5日签订的加盟合同金额252000元,被告退还原告71800元;被告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和解款71800元;本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必须按协议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100000元,并且应承担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公证费及律师费。《和解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和解协议》向原告支付款项。
2021年12月2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还718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被告承担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恪守履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向原告退还款项71800元,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退还款项718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和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退还原告718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3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