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虚假宣传,加盟商可以解除加盟合同吗?
案号:(2021)粤73民终4471号
上诉人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37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11民初37529号判决。2.一审、二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案由问题。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被上诉人的合同解除权问题。
《商业特许经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上诉人在合同中授权被上诉人使用“XX”的商标,并在其官网宜称涉案项目商标“XX”与XX卫视“XX”存在关联,但其既未能举证证实上述信息属实,也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如实向被上诉人披露关于涉案商标权利情况及宜传情况。而且,上诉人关于其与广州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签订《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的陈述,也显然与其成立于2020年8月14日的事实不符,上诉人关于其享有涉案合同约定的经营资源及合同履行能力的陈述,均缺乏依据,其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如实披露经营信息,并认定被上诉人享有涉案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继续履行涉案合同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三、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
如上所述,被上诉人依法享有涉案合同解除权,并于2020年12月10日通过EMS向上诉人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且上诉人于2020年12月11日签收该《律师函》,一审法院确认涉案合同于2020年12月11日解除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鉴于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向其返还所收取的款项278000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73元,由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