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方资不抵债,股东需承担退加盟费责任
原告与被告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签订加盟合同,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X方程式”餐饮项目,服务期自2020年9月19日至2021年9月18日止。合同款项118000元。
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款项共计118000元。
2021年8月2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于2021年7月30日解除;二、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18000元及支付利息;三、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本案案由问题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原告主张解除涉案合同的问题。
1、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及虚假宣传的问题。
本案中,被告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授权原告使用的“XX方程式”确如其在网站中所宣传的与“快乐大本营”之间存在关联性,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期间有向原告披露注册商标情况,现被告公司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显示其获得第2689xxxx号“XX”注册商标的时间在于涉案合同订立之后,且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上述注册商标授权使用情况及被告公司宣称涉案项目与“快乐大本营”存在关联性的内容,足以影响原告签订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的意愿,原告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2、关于资质及备案的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特许人须备案,且具有“两店一年”的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关于单方解除权。
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已经向被告公司送达涉案合同的解除通知,故涉案合同于2021年7月30日解除。
4、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清算问题
合同签订后,无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向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亦未享受被告公司的经营资源及服务,合同解除后,被告公司应向原告返还已收款项118000元。
5、关于被告周某年、周某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公司存在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可以反映出被告公司已经陷入债务执行不能的状态。各股东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已经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该未出资的情形已经影响到了被告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故而属于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情形,被告周某年、周某应在其各自认缴出资额5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判决:
一、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于2021年7月30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公司返还原告合同款118000元并支付利息;
三、被告周某、周某年对被告公司上述第二项判项中不能给付部分,在认缴出资额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