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说合同不是加盟合同,不用备案,不能单方解约,如何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招商公司为了规避法律风险,阻碍加盟商维权,在设计合同时,往往把合同名称设计为《连锁经营合同》、《联营合同》、《城市合伙人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培训合同》《品牌授权许可合同》、《品牌专营合同》、《经销商合同》等。
由于从合同名称上看不出这是加盟合同,很多加盟商想要维权时往往被公司“忽悠”、“打击”,从而丧失维权的信心。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把握一般是采取实质性认定原则(实质大于形式),即应当根据合同是否具备了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予以认定,而不能仅以当事人所签合同的名称来认定。
因此,无论签订的合同名称如何改头换面,只要合同内容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均可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合同),加盟商在冷静期内均享有单方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