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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维权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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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东玲律师
  • 所在地区:广东省 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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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201711709865
  • 执业律所:广东章鼎律师事务所
  • 律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30号时代广场西座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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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加盟合同没有约定冷静期为由拒绝退款,如何处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8月27日


公司以加盟合同没有约定冷静期为由拒绝退款,如何处理?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该条款即通常所说的“冷静期”条款,根据该条款,加盟合同双方必须约定在一定的期限被特许人(加盟商)可单方解除合同,无需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该冷静期是强制性规定,也是加盟商的法定权利,不因合同没有约定而消失,因此,加盟商根据该条规定仍然享有冷静期,可以直接单方通知加盟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如果公司不同意退款的,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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