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加盟了一个项目,想要解约,公司说我们不是加盟,怎么办?
律师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
在律师经手的全部加盟纠纷案件中,大部分合同的名称都跟加盟无关,主要是加盟公司为了模糊合同的加盟性质,限制加盟商在冷静期内行使单方解除权。大部分的合同名称是《培训协议》、《服务协议书》、《城市运营合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代销协议》等。
判断一份合同的性质,不能只从合同的名称来进行判断,更要看合同条款,正所谓“实质大于形式”。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所以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构成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是否具备了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予以确定。
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
1、公司是否将属于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给投资者使用;
2、公司是否就投资项目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市场运营等理论培训、技术操作培训;
3、公司是否要求投资者统一管理理念、统一店铺装修风格、统一服装、统一经营用品等;
4、公司是否要求投资者必须遵守公司关于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标准和流程等;
5、公司是否在合同期限内提供带店指导、运营指导、督导、巡查等;
6、公司是否向投资者收取了费用。
........
因此,无论签订的合同名称如何改头换面,只要合同内容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均可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合同),加盟商在冷静期内均享有单方解除权。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