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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维权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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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东玲律师
  • 所在地区:广东省 广州市
  • 联系电话:18578753741
  • 执业证号:14401201711709865
  • 执业律所:广东章鼎律师事务所
  • 律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30号时代广场西座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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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加盟了一个项目,想要解约,公司说我们不是加盟,怎么办?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8月27日


我加盟了一个项目,想要解约,公司说我们不是加盟,怎么办?

律师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

在律师经手的全部加盟纠纷案件中,大部分合同的名称都跟加盟无关,主要是加盟公司为了模糊合同的加盟性质,限制加盟商在冷静期内行使单方解除权。大部分的合同名称是《培训协议》、《服务协议书》、《城市运营合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代销协议》等。

判断一份合同的性质,不能只从合同的名称来进行判断,更要看合同条款,正所谓“实质大于形式”。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所以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构成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是否具备了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予以确定

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

1、公司是否将属于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给投资者使用;

2、公司是否就投资项目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市场运营等理论培训、技术操作培训

3、公司是否要求投资者统一管理理念、统一店铺装修风格、统一服装、统一经营用品等;

4、公司是否要求投资者必须遵守公司关于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标准和流程等

5、公司是否在合同期限内提供带店指导、运营指导、督导、巡查等;

6、公司是否向投资者收取了费用。

........

因此,无论签订的合同名称如何改头换面,只要合同内容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均可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合同),加盟商在冷静期内均享有单方解除权。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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