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的项目没商标,加盟公司故意隐瞒事实,加盟商为什么输了官司?
夏某加盟某公司的某茶项目,并依约支付了加盟费。后夏某发现加盟的项目没注册商标,公司故意隐瞒关于加盟的其他事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加盟合同无效,并要求公司返还加盟费及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定合同有效,驳回了夏某全部诉讼请求。
为什么明明该公司存在种种过错,法院却依然判决合同有效,驳回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因为夏某的诉讼策略选择错误。该公司存在过错,并不会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只有该公司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事由的,合同才无效。
关于商标问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资源并不局限于注册商标,亦包含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未注册商标。故加盟项目的标识是否已注册商标,并不影响加盟合同的效力,加盟商无法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既然无法主张合同无效,那么应该通过怎样的诉讼策略达到退回加盟费并要求对方公司赔偿损失的目的呢?
律师建议:可以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加盟合同,并要求退回加盟费和赔偿损失。
参考案例:(2018)京0106民初274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