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与其他合同有什么区别?
加盟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有一个特别之处,就是加盟合同有一个冷静期。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加盟商在加盟合同签订之后的合理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冷静期”条款,是考虑到被特许人对加盟的行业可能没有充分的了解,法律从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出发,要求特许人必须给予被特许人考虑是否继续从事特许经营的一定期限,如被特许人决定不从事特许经营的,在此期限内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被特许人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特许人不能任意限制或剥夺。因此,即便合同没有约定“冷静期”,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
这个合理期限的具体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在1-4个月内,并且以没有实际使用对方经营资源为条件。如果加盟合同约定了一天、三天、五天、七天等短期冷静期的,往往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如果加盟商签了加盟合同后悔了的,要善于利用“冷静期”内的单方解除权,尽快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若与公司无法协商处理的,建议尽快启动法律维权程序。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