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我要打官司网!
我要打官司网 找其他律师 律师加盟 法律法规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执业时间:第 29
服务时间:9:00--5:00
咨询电话:13261996547
首 页
律师介绍
典型案例
法律咨询
律师文集
用户评价
张敬辉律师
  • 所在地区:北京市
  • 联系电话:13261996547
  • QQ号码:379948842
  • 执业证号:11101199810328621
  • 执业律所: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 律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629
我要咨询
登录后才可以发起咨询!
如果您还没有注册请先点击注册
如果已经注册请先登录

死刑复核程序

来源: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0日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讲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的特别审判程序。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是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制度,对于确保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可以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判决,防止错杀无辜,保障司法公正。
三、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范围
死刑复核程序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四、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
死刑复核程序一般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书面裁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开庭审理方式。
五、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流程
1.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处死刑案件宣判后10日内将案卷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2. 最高人民法院在接到报请核准死刑的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裁定予以核准;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3.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必须依法改判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改判。
4. 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送达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并及时将裁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审判人民法院。
5. 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交付执行。在执行前,应当对罪犯进行宣判,并告知其有申请上诉的权利。
6. 在执行死刑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保执行过程合法、公正。同时,对于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应当给予其必要的尊重和尊严。
7. 在执行完毕后,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人民检察院。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疑点,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处理。
8. 对于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归档保存相关材料。对于需要复查或者申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六、死刑复核程序的注意事项
1.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必须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同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保程序公正、合法。
2. 在审理过程中,必须坚持证据确凿、充分的原则,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得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同时,必须严格审查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况,确保量刑适当、公正。
3. 在审理过程中,必须坚持辩护原则,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同时,必须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4. 在审理过程中,必须坚持回避原则,确保审理人员与被告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关系。同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回避程序和条件,确保回避合法、公正。

 

 



我要打官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17019015号-2

手机扫一扫
访问移动版

微信扫一扫
打开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