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我要打官司网!
我要打官司网 找其他律师 律师加盟 法律法规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执业时间:第 29
服务时间:9:00--5:00
咨询电话:13261996547
首 页
律师介绍
典型案例
法律咨询
律师文集
用户评价
张敬辉律师
  • 所在地区:北京市
  • 联系电话:13261996547
  • QQ号码:379948842
  • 执业证号:11101199810328621
  • 执业律所: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 律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629
我要咨询
登录后才可以发起咨询!
如果您还没有注册请先点击注册
如果已经注册请先登录

合同相对性的具体表现

来源: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9日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电话13261996547或者13391730991,微信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讲述合同相对性的具体表现

      (一)主体的相对性

      1、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只有合同主体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

      2、非合同主体、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主体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二)内容的相对性

      1、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主体产生约束力。

      (1)合同赋予合同主体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

     (2)合同规定由合同主体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

      2、合同主体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三)责任的相对性

      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个方面: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一方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2、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即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

      3、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我要打官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17019015号-2

手机扫一扫
访问移动版

微信扫一扫
打开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