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法律定义、犯罪构成、量刑标准、典型案例及预防措施
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制度,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对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本文将从法律定义、犯罪构成、量刑标准、典型案例及预防措施等多个方面,对这一罪行进行深入剖析。
一、法律定义
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及相关司法解释,此类犯罪行为涉及的货物物品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有毒物质、妨害环境资源的货物、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等。
二、 犯罪构成
1、 客体要件
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其锋芒直指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的神圣领地,这一制度犹如国家经济安全的钢铁长城,严密守护着国家进出口货物的每一道关卡。它不仅是对外经济交往的秩序守护者,更是国家经济安全网中的关键一环,确保着国家经济命脉的稳健运行。
该罪行,宛如暗流涌动下的非法交易之手,企图撕裂这张精心编织的监管网络,其背后是对国家利益的公然挑衅与侵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如同一盏明灯,照亮着合法贸易的航道,让每一笔交易都在阳光下进行,从而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纯净与不受侵蚀。
此外,这一制度还承载着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深切关怀。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往往涉及环境保护、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多个敏感领域,一旦失控,将如潘多拉之盒被打开,释放出难以预料的灾难性后果。因此,严厉打击走私行为,不仅是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必然之举,更是对人民福祉和社会稳定的庄严承诺。
综上所述,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其本质是对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的粗暴践踏,是对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必须予以坚决打击,以儆效尤。
2、客观要件
在客观层面的描绘中,此类行为深刻揭示了对海关法规的公然漠视与挑衅,其本质是逃避国家海关严格而周密的监管体系,如同暗夜中的潜行者,悄无声息却意图深远。行为人巧妙地编织非法网络,利用运输的隐秘通道、携带的微妙手法,乃至邮寄的伪装术,将那些被国家明文禁止跨越国界的货物与物品,悄然无声地穿梭于国境线两侧,构建起一条条非法流通的暗河。
“情节严重”这一界定,不仅是对数量与价值的简单累积考量,更是对行为恶劣性质与深远影响的深刻揭示。它如同一面多棱镜,折射出走私活动的猖獗与危害:走私货物数量之巨,宛如山峦般压顶,其经济价值之高,足以撼动市场秩序;更甚者,因走私引发的生态破坏、健康安全威胁乃至国家经济安全的受损,犹如多米诺骨牌般连锁反应,后果难以估量。加之若此类行为屡禁不止,多次上演,无异于在法治的蓝天上撕开一道道裂口,让公平正义的阳光难以普照。因此,对于此类情节严重的走私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设定广泛而明确,涵盖了一般主体范畴的精髓,即无论是血肉之躯的自然人,还是作为社会经济活动重要参与者的单位实体,一旦涉足违法领域,均可被认定为犯罪主体,无一例外。个人,无论其社会地位高低、财富多寡,只要其心怀不轨,意图通过走私这一非法手段谋取私利,便已然踏上了触犯刑律的不归路。他们的行为,如同夜幕下的潜行者,悄无声息地侵蚀着国家法制的根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样,企业与组织,这些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巨擘,若将贪婪的目光投向走私的暗流,企图以非法手段攫取超额利润,其行径无异于自掘坟墓。它们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更是对国家经济安全的严重威胁。正如阳光之下无新鲜事,任何企图通过走私来逃避监管、谋取暴利的企业与组织,都将在法律的明镜之下无所遁形,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因此,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跨越了走私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都将面临刑事责任的严厉追究。这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坚决打击,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维护,彰显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决心与力量。
4、主观要件
在探讨这一法律要件的主观层面时,我们深入剖析行为人必须持有的心理状态——故意。此处的“故意”,并非轻描淡写的知晓或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是一种清晰、明确且坚定的意识状态,即行为人不仅充分认识到所涉货物或物品乃国家明文规定禁止进出口之列,更在此认知基础上,有意识地、积极主动地实施了相关行为,其主观恶性与违法故意昭然若揭。
过失,作为与故意截然相反的心理态度,在此类犯罪中全然不构成要件。它代表的是一种缺乏预见性或过于自信以致轻率的态度,而本罪之成立,恰恰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着精准的判断与故意的追求,任何因疏忽、大意或意外而触及法律红线的情形,均被严格排除在外。
再者,谈及犯罪目的,它往往如同一盏指引犯罪行为的明灯,照亮了行为人内心深处的贪婪与欲望。在此类案件中,犯罪目的多聚焦于非法利益的攫取,无论是追求经济上的暴利,还是满足某种不正当的个人或集团利益,均成为了驱使行为人铤而走险,挑战法律底线的原动力。这种对非法利益的狂热追求,不仅是对社会秩序的公然挑衅,更是对公平正义的严重践踏,必须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三、 量刑标准
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情节轻重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走私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如走私数量巨大、造成严重后果等,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情节较轻的,如走私数量较小、主动投案等,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 典型案例
1、黄某棠等人走私案
2020年4月至8月,以黄某棠等人为首的走私团伙,多次组织人员驾驶快艇到香港附近海域装运走私冻品,通过多个“黑码头”卸货上岸,再转运至各地冻库进行中转。该团伙共走私冻品151吨,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经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黄某棠等25人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该案是打击团伙走私犯罪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走私犯罪的高压态势。
2、杨某忠、陈某等人走私案
2022年8月至9月,杨某忠等人驾驶船舶从江苏经福建到香港附近海域走私冻品。在广东海警局执法过程中,杨某忠、陈某等人拒不停船接受检查并暴力抗拒抓捕,导致海警舰船受损。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妨害公务罪对杨某忠、陈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不仅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海上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提醒了走私分子切勿以身试法。
五、 预防措施
为有效预防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发生,企业和社会各界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防止员工参与走私犯罪活动。
2. 规范进出口申报:严格遵守海关法规,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进行如实申报和审批,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市场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防范走私风险点。
4. 加强执法合作:海关、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和配合,形成打击走私犯罪的合力。
5.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强反走私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反走私意识。
总之,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预防和打击。通过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进出口申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执法合作以及加大宣传力度等措施的实施,我们可以有效遏制走私犯罪的发生,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