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民初41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胡某某,女,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旺,北京祥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威腾兴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9号健吾公馆三期公寓式酒店栋19层26室(-3)。
法定代表人:杨小威。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武汉威腾兴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鄂0107民初417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威腾兴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的银行存款17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胡某某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某某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威腾兴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7000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武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常国钰
书 记 员 舒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