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13944号之一
申请人:美灵宝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关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童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莉,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旺,北京祥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白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徐东路50号菩提金国际金融中心(10号楼)第10幢1单元38层2-5号房之3804-01房。
法定代表人:刘玲,总经理。
申请人美灵宝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白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美灵宝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武汉白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价值282,628.50元的财产。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提供保全价值282,628.5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鄂0106民初139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武汉白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价值282,628.50元的财产。美灵宝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武汉白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灵宝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武汉白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白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丽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冉珺
书记员李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