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6民初719号
原告:武汉汉口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汉口北大道88号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D1区7楼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6758199118。
法定代表人:罗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波,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迪,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厚泽鑫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6号百脑汇武汉店3层3A08。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顾某某,女,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岸区人,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旺,北京祥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武昌区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武汉汉口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厚泽鑫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顾某某、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鄂0116财保2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武汉厚泽鑫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顾某某、王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172844.1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11月30日原告武汉汉口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上述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武汉汉口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汉厚泽鑫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顾某某、王某某在(2019)鄂0116财保239号民事裁定书中已被冻结的银行存款或已被查封、扣押的其他等值财产续行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黎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