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财保349号
申请人:武汉市兴永盛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8180791XW。
法定代表人:胡晓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旺,北京祥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锦绣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南潭路6号第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MMHHX5。
法定代表人:曾凡希,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曾曙,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申请人武汉市兴永盛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锦绣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曙的财产在价值5.5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12月13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兴永盛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锦绣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曙的以下财产,以55500.00元为限:
1、湖北锦绣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武汉东湖支行1547××××2129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武汉百步亭支行4205××××0444账户的存款;
2、曾曙在广发银行武汉武珞支行6214××××4860账户的存款。
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保全费575元,由申请人武汉市兴永盛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进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