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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兴永盛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湖北锦绣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2月17日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财保349号

申请人:武汉市兴永盛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8180791XW。

法定代表人:胡晓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旺,北京祥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锦绣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南潭路6号第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MMHHX5。

法定代表人:曾凡希,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曾曙,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申请人武汉市兴永盛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锦绣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曙的财产在价值5.5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12月13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兴永盛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锦绣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曙的以下财产,以55500.00元为限:

1、湖北锦绣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武汉东湖支行1547××××2129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武汉百步亭支行4205××××0444账户的存款;

2、曾曙在广发银行武汉武珞支行6214××××4860账户的存款。

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保全费575元,由申请人武汉市兴永盛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进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梅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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