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民初1233号
原告:山东昊坤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黄庄三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青,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灵宝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斗湖堤镇关山路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旺,北京祥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昊坤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美灵宝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昊坤果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昊坤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申请费620元,由山东昊坤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尚凤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芹
书 记 员 薛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