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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2020年4月11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3843号

原告:刘某某,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旺,北京祥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421弄107号A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鸣,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国阳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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