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鄂0191民初221号
原告:华人创新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国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旺,北京祥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奥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华人创新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奥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华人创新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从2018年10月19日起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从租赁房屋中腾退,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继续占用租赁房屋的占有使用费(从2018年11月17日起算,以每日租金219元为基数,实际计算至被告全部腾退完毕之日);4.请求判令租赁保证金11,280元归原告所有;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5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将其享有合法出租权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后官湖大道XXX号白领丽人工业园研发楼X栋第X层共计47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做食堂使用,被告不得在租赁标的物内非法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乱搭乱建,不得破坏园区的大楼结构及公共通道,不得堵塞或占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等,还约定被告的经营范围为食堂,作为工业园区的配套设施,其经营范围是为工业园区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提供就餐服务。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按照约定完成交接进场,但被告在实际经营中存在多处违约行为,破坏工业园区绿化环境,乱搭乱建、露天存放大型煤气罐,且不配备基本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给园区带来安全隐患。同时,被告没有依约在工业园区开设食堂为园区企业工作人员提供就餐服务,使得原告对园区其他租户的承诺无法兑现,损害了原告的企业信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诉予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双方于2014年10月15日所签订的《白领丽人工业园房屋租赁合同》以及2018年12月11日所签的补充协议均真实有效;
二、原、被告双方按照上述二协议继续履行;
三、原告华人创新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华人创新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董力
二0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魏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