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2348号
原告: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浩彬,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盛得智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新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L型第二层2042号(0141)。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旺,北京祥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武汉盛得智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林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