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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国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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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豪车却不如实申报 一失信被执行人被拘留15日

来源:江苏高院 发布时间:2018年6月22日


案情回顾:

  杨某是做外墙涂料工程的, 2015年2月11日,临近年底,一房地产置业公司老板任某与其商量,提出自己缺乏资金,希望杨某能作为“名义借款人”帮自己借一笔资金,碍于情面,杨某同意了。后任某找到陈某,以杨某的名义借款300万元,三方签订了借款协议,杨某为借款人,任某及其名下的房地产置业公司为担保人。三方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利率为每年15%,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11日止。借款到期后,杨某无力归还借款,任某和房地产置业公司也没有承担保证责任,陈某便起诉到江阴法院。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杨某虽为“名义借款人”,但其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应当知悉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其与陈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任某及房地产置业公司表示同意承担还款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债务加入,法院予以认可。因此判决该笔借款由杨某、任某及装潢公司共同归还给陈某,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

执行过程:

  2017年5月5日,陈某向江阴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经执行法官查询,发现任某及该房地产置业公司拖欠巨额债务,在法院执行局有多起案件,名下的所有资产均已设立抵押且被法院查封,现正在处置过程中。

而杨某在收到法院的财产申报表后,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申报,他写明自己名下有一套房子,但是该套房屋有房贷,且已经做过抵押(60万元)。在车辆方面,自己有两辆车,其中一辆有抵押(50万元),另一辆中华车则是报废车辆。但杨某申报财产后并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反而常年不在家中,让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近日,申请执行人向法官反映长期在外的被执行人杨某在家,法院值班干警迅速赶赴目标地点。

  在现场,法院干警发现被执行人杨某名下奔驰车一辆(据杨某交代,由杨某配偶驾驶),及杨某实际驾驶奔驰车一辆。这两辆车杨某此前均未如实申报。

  经通知,被执行人杨某随执行法官来到执行局,并主动将涉案车辆停放至执行局。法院暂对杨某名下奔驰车一辆予以扣押,同时要求杨某通知另一辆车主到本院协助调查。

  杨某因拒不履行义务被司法拘留15天,江阴法院同时责令杨某及其家属限期清空名下房屋,拟对车、房屋进行拍卖。

法官提醒:

  一、在执行过程中哪些人有报告财产状况的义务?

  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义务人是单位的)。

  二、应该报告哪些财产状况?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义务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报刊、网络、电视、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社区布告等新闻媒体平台公告,予以曝光,所需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同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给予信用惩戒。

  2、限制高消费。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一律限制出境。对已持有有效出入境证件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证件送执行法院扣押,否则执行法院将提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宣布作废。

4、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拘留、搜查及强制审计等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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