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阿姨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了伤,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额的医疗费,然而多次要求理赔无果,究竟是为何呢?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年10月底,江苏泰州的蔡阿姨来到昆山的锦溪古镇旅游,途经张浦镇的时候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车辆左转掉头,撞上了蔡阿姨儿子驾驶的车辆,造成车上蔡阿姨以及其他两名家人受伤。经交警定责,该次交通事故中,张某负全责,其余人员均无责。蔡阿姨受伤较重,经过昆山、泰州、上海等地医院三次住院治疗,合计医疗费就达到57万余元,多次协商无果后蔡阿姨起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认为蔡阿姨的病历中载明其原本患有帕金森症、糖尿病史,高额医疗费并非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是本次事故与自身体质和病史相结合的结果,因此保险公司要求剔除因自身疾病造成的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蔡阿姨自身具有疾病,并可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其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并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故法院对于保险公司辩称的部分医疗费不予理赔的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蔡阿姨起诉的全部医疗费57万余元。
法官提醒:在侵权案件中,大部分纠纷是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比例。本案中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的过错在交警认定后双方均无异议,法院按照交警所认定的责任比例确定张某的驾驶员对事故所产生的蔡阿姨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公司所提及的蔡阿姨自身的疾病确可能对损害结果扩大,但是个人的体质或者疾病并不构成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过错,因此并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不能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